关于征求《晋中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9 浏览次数:2

关于征求《晋中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1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质量,现就《晋中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zswjwxc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晋中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85号3层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335室,邮编030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晋中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354-2638520。

附件:晋中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草案)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晋中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是指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转发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文件,不属于本评估对象。

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和卫生健康类政策不列入评估范围。

第四条〔基本原则〕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域覆盖、科学评估、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主动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统筹、协调、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二)组织建立本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做好专家库日常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

(三)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技术方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估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拟以本部门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所主管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并推进评估结果运用。

第八条〔区域健康状况分析〕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分析研判,了解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及其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为调整、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第九条〔实施主体〕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健康影响评估。部门拟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多个部门拟联合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负责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部门,统称评估实施主体。

第十条〔评估内容〕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可能导致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加剧人群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增加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和伤害发生的风险;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方面。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空气、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社会心理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带来不利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方面。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方面。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 健康影响评估采取繁简分流的方式,根据对健康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无不良健康影响或对健康影响很小的,填报健康影响评估筛选清单及筛选意见汇总表,通过健康影响评估;

(二)对健康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需进一步分析并填报健康影响评估表及意见反馈备案表,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另需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建议的同时可提出暂缓实施等建议。

健康影响评估筛选清单及筛选意见汇总表、健康影响评估表及意见反馈备案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健康影响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人群健康影响的分析评估、对策建议和评估结论。

第十二条〔评估程序〕 拟以人民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由政策起草部门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拟定阶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完成评估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政策起草部门修改完善。

由部门为评估实施主体开展的健康影响评估,需在重大政策拟定阶段、重大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开展,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修改完善。

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资料提交〕 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政策,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函;

(二)健康影响评估备案登记表;

(三)重大政策文本(送审稿);

(四)起草说明;

(五)征求意见情况;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评估方法〕 健康影响评估实施主体应当组建专家组进行健康影响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健康影响评估可采用文献检索、专家讨论、现场调研、关键人物访谈等方式方法进行,科学判定有无相应的健康风险并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结果应用〕 重大政策起草部门、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将评估结果及建议采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对健康影响评估结果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与其他评价评估的关系〕 健康影响评估实施过程中,涉及我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影响未涉及内容的评估实施。

第十七条〔保密原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监督抽查〕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有关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政策起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处分措施〕 政策起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政策起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社会参与〕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非政府投资项目评估〕 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综合运用,提高健康影响评估数智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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