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9 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 涉电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增强 涉电 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 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电 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 为应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 ,或者 针对水电站大坝等 重要设备设施 安全保障 、重大危险源 风险管控 、重大活动 电力 保障等制定的 专项 应急预案。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 涉电 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 、 修订 、监督管理 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 涉电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 涉电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开展 涉电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保障 涉电 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 全国 电力企业 涉电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 的指导和 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区域 电力企业 涉电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 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计划与 编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科学合理设置涉电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 涉电应急预案 制修订工作计划,依据计划开展 预案 编制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 根据需要组成 涉电应急预案 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 电力企业 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编制 涉电应急预案 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主要是识 别 相关 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二)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等 ,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案例分析。 主要是对 行业内典型突发事件的发 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 复盘研究 , 总结经验教训, 为 涉电应急预案 编制提供 参考借鉴 。

第八条 涉电应急预案编制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急组织 机构 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有明确、具 体的突发事件预 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 与企业内部其他应急 预案 、 其他单位的 相关 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九条 电力企业 应 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 涉电应急预案 理念、模式等创新,充分发挥 涉电应急预案 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三章 评审 、发布、备案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 对 本单位 涉电应急预案开展 评审, 评审前应 组建评审专家组 。 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 涉电应急预案 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涉电应急预案 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 “ 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 ” 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 涉电应急预案 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涉电应急预案 评审应当保证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 可 操作性、保障措施的 实用性和 预案 体系的有效 衔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 涉电应急预案 评审合格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 涉电应急预案 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将 涉电应急预案 正式印发文本 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或 抄送。

(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总部) 涉电应急预案报 国家能源局 备案, 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 。

(二)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 以及其他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 由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明确。

第 四 章 培训 与演练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 涉电应急预案 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 涉电应急预案 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 针对 相关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录并归档。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 涉电应急预案 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 涉电应急预案 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鼓励电力企业开展无脚本演练, 增强 演练效果。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 涉电应急预案 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 涉电应急预案 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 涉电应急预案 演练后,应当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 涉电应急预案 提出修订意见,并组织落实意见要求。演练评估、修订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 五 章 评估与 修订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 涉电应急预案 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可以结合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开展,原则上每 3 年至少评估一次,分析 涉电应急预案 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 涉电应急预案 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 涉电应急预案 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能力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处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订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涉电应急预案 修订涉及应急组织 指挥 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 突发 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 、 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 六 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将涉电应急预案 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 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应加强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督查检查和工作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提升涉电应急预案管理质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开展涉电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对电力企业有关人员开展约谈。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电力安全事故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确定,所指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 。

第二十七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电应急预案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8 月 1 日 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施行之日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 2014 〕 50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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