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友锰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撤销公司身份信息听证告知书》,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依法进行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附件: 撤销公司身份信息听证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