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8 浏览次数: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本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我委牵头起草了《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示日期: 2025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

联 系 人:王健豪

联系电话: 23119342

传 真: 64228018

电子信箱: wangjh@sheitc.sh.gov.cn 。

附件:《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18 日

附件

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本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促进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5-2027 年)》 (沪经信企〔 2025 〕 450 号)等文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成长企业是指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具有高增长性、高价值性、强创新性特征的企业,是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激发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高成长企业 分为 潜力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四个层次。

潜力瞪羚企业 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初创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和成长潜力。 瞪羚企业 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长期,以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为关键支撑,已跨越初创困难期进入高成长阶段。 潜力独角兽企业 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期,拥有较为成熟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具备稳定的市场基础和品牌影响力,企业价值已被主流投资机构广泛认可。 独角兽企业 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熟期,具有高融资能力、高估值提升空间,是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和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来源。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负责本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开展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各区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本区高成长企业遴选 培育 、服务赋能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强化高成长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 “ 有进有出 ” 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企业评定

第 五 条 高成长 企业 应当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 本 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主营业务符合 本 市重点产业导向;

3.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数据造假、偷漏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 六 条 高成长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相应层次企业的 评定 条件。

(一)潜力瞪羚企业

潜力瞪羚企业应 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 成立时间大于 3 年,不超过 10 年,且未在 境内外上市 ;

2 . 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 达 20 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 000 万元;

3 . 近 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 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0 ;

4 . 近 3 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 10 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3% 。

(二)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 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 成立时间大于 3 年,不超过 10 年,且未在 境内外上市 ;

2 . 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 达 5 0 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 000 万元;

3 . 近 2 年 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 , 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0 ;

4 . 近 3 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 2 0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5 % 。

(三)潜力独角兽企业

潜力独角兽企业 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

2. 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 境内外上市 ;

3. 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 5 0 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超过(含) 1 亿元人民币。

(四)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 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

2. 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 境内外上市 ;

3. 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 7 0 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超过(含) 3.5 亿元人民币。

第 七 条 潜力 瞪羚 企业和瞪羚 企业 评定, 采取 “ 免申即享 ” 模式,无需企业申报 。 潜力 独角兽 和独角兽 企业评定,由企业开展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愿向 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 企业设立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 进行 核实, 做好 高成长企业评定 初审工作 。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

第 八 条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 http://www.ssme.sh.gov.cn ) 定期 发布高成长企业 发展 年度报告,并 评选发布潜力瞪羚 企业和瞪羚企业 、潜力独角兽 企业和独角兽 企业榜单, 企业同时满足 同一类型多个层次高成长评定标准的,纳入最高层次企业榜单, 不重复纳入其他层次培育企业 榜单 。

第 九 条 榜单入选 企业 应当 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 通过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 http://www.ssme.sh.gov.cn )更新企业信息,由 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 或者 逾期未更新信息的, 取消高成长企业评定资格 。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高成长企业认定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及时 向 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 三 章 培育服务

第 十一 条 市、区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培育合力。出台针对性、差异化支持举措,在高层次人才引育、要素保障、创新产品应用等方面 加大对高成长企业的支持力度 。

第十 二 条 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支持,对初次 被评定为 瞪羚企业 的,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初次 被评定为 独角兽企业 的, 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第十 三 条 市、区 政府业务主管 部门将 高成长 企业名单主动向相关部门共享,推动各类政策性基金发挥投早、投小、投长期作用,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和服务力度。

第 十四 条 市、区 政府业务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与质效,稳步扩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有效整合市场化服务资源,为 高成长 企业提供融资、出海、合法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 十五 条 市、区 政府业务主管 部门应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在科创空间打造、协同创新平台构建、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为 高成长 企业提供 服务 和支持。

第十 六 条 市、区 政府业务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对 高成长 企业的跟踪与服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诉求,促进 高成长企业实现 高质量发展。

第 四 章 附则 ?

第 十七 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 十八 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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