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浏览次数:9

各区经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 [2022]4 号)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 [2022]8 号)(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就 202 5 年度 第一批 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标准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注册,并接入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的氢能企业。

(二) 政策 标准。按照 “ 事后 奖补 ” 的原则,在 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企业申报 氢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销售、整车研发生产、加氢站建设 、加氢站 运营 、 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等 五类奖补资金,执行 《管理办法》 规定的标准。其中, 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及叉车应用奖励积分计算办法和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见附件。

(三) 享受政策时间:

1. 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奖励:

在 202 5 年 1 月 1 日 -202 5 年 4 月 30 日 内 上牌 的车辆,首次申报 50% 奖励资金 ;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 5 年 4 月 30 日 内 完成 2 万公里纯氢行驶里程的车辆 ,二次申报剩余 50% 奖励资金。

2. 氢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销售、整车研发生产、加氢站建设和运营奖励(补贴)享受政策时间: 202 4 年 1 月 1 日 -202 4 年 12 月 31 日。

二、申报流程

(一)网络平台申报。 2024 年 5 月 12 日前,氢能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在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 (平台地址: http://platform.whhfcev.cn ) 上传申报资料。

(二) 区级推荐。各区经信部门初审,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前在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上提交审核意见。

(三) 第三方审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期为 7 个自然日。

(五)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按程序将市级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并通知各区拨付区级配套资金 。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经信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政策宣传、信息沟通等工作。

(二)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负责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和信息接入工作。

四、联系方式

(一)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

池工 18627115308

(二) 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

向菁 85316952

附件: 202 5 年 第一批申报 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及叉车 奖励 积分 计算 办法 和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

内容右侧: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9日

2025年第一批申报 燃料电池汽车、船舶 、 叉车 奖励 积分 计算

办法 及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

一、本办法适用于 202 5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 0 日(含当日)在 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燃料电池汽车(按行驶证注册日期计算)、 在本市海事部门注册登记的 燃料电池船舶(按取得所有权日期计算)及购买的燃料电池叉车(按销售发票开票日期计算)的奖励积分计算。

二 、燃料电池汽车 积分计算 办法。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 初始积分 ,再根据汽车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一)根据 额定功率折算 初始积分。 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 p ,单位为 kW )折算为 初始 积分; X 为年度系数, 本次申报( 2025 年第一批 )年度系数 为 1.2 ; Z 为重型货车、大型客车系数,重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 12-25 (含)吨为 1.1 , 25-31 (含)为 1.3 、 31 吨以上为 1.5 ,大型客车为 1 ;折算后 初始积分 ( Y )为:

( 1 )乘用车: Y=[(p-50)×0.03+1]×X ; p≥80 时, Y=1.9×X ;

( 2 )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 Y=[ ( p-50 ) ×0.02+1]×X ; p≥80 时, Y=1.6×X ;

( 3 )重型货车( 12 吨以上)、大型客车( 10 米以上): Y=[(p-50)×0.03+1]×Z×X ; p≥110 时, Y=2.8×Z×X 。

(二)根据 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 。燃料电池汽车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 ,整车 占 1 0 % 、燃料电池系统 占 20 % 、电堆 占 15% 、膜电极 占 15% 、质子交换膜 占 10 % 、催化剂 占 5 % 、碳纸 占 5 % 、双极板 占 10 % 、空压机 占 2 % 、氢气循环系统 占 2 % 、增湿器占 2% 、冷却水泵 占 1% 、巡检仪 占 3% 。

三 、燃料电池船舶 积分计算 办法。燃料电池船舶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 初始积分 ,再根据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一)根据 额定功率折算 初始积分。 燃料电池船舶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 p ,单位为 kW )折算为 初始积分 ; X 为年度系数, 本次申报( 2025 年第一批 )年度系数为 1.2 ;折算后 初始积分 ( Y )为: Y=[(p- 20 )×0.0 25 +1]×X ; p≥500 时, Y=13×X ;

(二)根据 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 。燃料电池船舶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 , 船舶占 1 0 % 、燃料电池系统 占 20 % 、电堆 占 15% 、膜电极 占 15% 、质子交换膜 占 10 % 、催化剂 占 5 % 、碳纸 占 5 % 、双极板 占 10 % 、空压机 占 2 % 、氢气循环系统 占 2 % 、增湿器占 2% 、冷却水泵 占 1% 、巡检仪 占 3% 。

四 、燃料电池叉车 积分计算 办法。燃料电池叉车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 初始积分 ,再根据叉车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一)根据 额定功率折算 初始积分。 燃料电池叉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 p ,单位为 kW )折算为 初始积分 ; X 为年度系数, 本次申报( 2025 年第一批 )年度系数为 ;折算后 初始积分 ( Y )为: Y=p×0.03×X ; p≥5 时, Y=0.1 5 ×X ;

(二)根据 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 。燃料电池叉车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 ,燃料电池系统 占 22 % 、电堆 占 17 % 、膜电极 占 17 % 、质子交换膜 占 11 % 、催化剂 占 6 % 、碳纸 占 6 % 、双极板 占 11 % 、空压机 占 2 % 、氢气循环系统 占 2 % 、增湿器占 2% 、冷却水泵 占 1% 、巡检仪 占 3% 。

五、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35 元 / 千克的加氢站,按照 14 元 / 千克给予补贴,最高 150 万元封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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