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2025年9月10日云南省数据局组织召开《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听证会稿)》《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稿)》(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进行立法听证。
二、立法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省数据局依法组织了两个条例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5年8月20日,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云南省数据局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听证会稿)〉〈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5年8月29日,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云南省数据局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了《关于举行〈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听证会稿)〉〈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5年9月4日前,云南省数据局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代表名额16—2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8—10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3人、熟悉公共数据管理、数字经济的专家2—3人,法律工作者代表2—3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听证会稿)〉〈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7人,确定听证旁听人6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听证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00,在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省发展改革委5楼六会议室举行。
本次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云南省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邱俊,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数据局数字经济处处长刘彬彬、数据资源处副处长丁辉,听证监察人为云南省数据局机关纪委书记蒋勰,听证记录人为吴丽雅。此外,云南省数据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了听证会。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7人,实到听证代表共16人(1人因故未出席),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6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核实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并逐一介绍;
3.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两个条例的立法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9.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两个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两个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立法依据充分,内容科学全面,对涉及公共数据管理、数字经济的各方面均有覆盖,条款具体详实,在上位法或国家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符合云南实际。
(一)关于《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听证会稿)》。对《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听证会稿)》的具体内容,听证代表提出20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意见15条,对条例出台的肯定及后续施行的建议5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关于安全管理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明确首席数据官的职责,增加“推动安全合规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中增加“合规审查、安全审计”等内容;修改“压力测试”为“性能测试”;增加各行业分类分级不匹配的处理方式。
2.关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面
(1)公共数据共享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明确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使用时限到期的处理方式;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回流制度,打通“省—市—县”数据直通渠道,按照“按需申请、安全可控”原则,将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领域数据实时同步至市县数据平台,强化省级对市县级的数据支撑;对各市县级汇集至省级平台的数据,应建立高效、主动的数据回流机制,保障市县级在开展授权运营时能无障碍获取本地数据,而非经省级数据提供单位层层审批,以增强地方开展工作的自主性。
(2)公共数据开放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增加数据共享开放评估机制;删除不得建设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的相关描述。
(3)公共数据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及收益分配机制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建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明确相关收费标准等,建立清晰的收益分成或调用付费机制,将部分收益返还给数据的原始汇集方,以体现“谁贡献、谁受益”的数据价值原则,激励数据供给的积极性。
3.其他方面
(1)中央驻滇单位的数据管理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明确在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中央驻滇单位提供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管理,授权方式与范围由省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2)数据质量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建立数据质量校核制度。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使用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省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开放数据集,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提供方暂停其数据共享权限3个月。
(3)对《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听证会稿)》的后续施行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一是加大省级系统的整合联通,按照“省级建平台、州市抓利用”的方式部署跨层级的平台,推进数据回流。二是建议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强化面向公众的普法,提升公众在数据要素领域的参与度。
(二)关于《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稿)》。对《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稿)》具体内容,听证代表提出10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关于条例具体条款完善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在第十一条【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增加可信数据空间的描述;第十四条【总体要求】增加数据确权的描述;结合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人工智能方面政策的要求,对条例内容进行补充和规范;对安全责任作进一步补充,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提出“国产化”的要求。
2.关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内容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在第五十条【跨境数据流动】增加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向境外提供时的安全评估规定;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在第十八条【数据流通和交易】后增加引导和鼓励企业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内容;明确场景驱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优先开放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高频高价值数据”。
3.关于要素保障方面
听证代表建议:强化政策的实施与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处理及理由
云南省数据局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并拟对两个条例作相应修改。
(一)关于《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听证会稿)》
1.采纳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明确首席数据官的职责,增加“推动安全合规管理”内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中增加“合规审查、安全审计”等内容;同时修改“压力测试”为“性能测试”;拟在后续配套政策文件中,制定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并在其中明确各行业分类分级不匹配的处理方式。
2.综合采纳关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面
(1)公共数据共享方面:在“共享原则”条款中,明确建立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在“共享使用管理”条款中明确使用时限到期的处理方式;分别在“共享原则”“开放原则”中增加数据共享、开放评估机制;拟在后续配套规范文件中,制定数据共享交换细则,并在其中明确数据回流机制。
(2)公共数据开放方面:依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有关内容,将“不得建设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表述修改为“原则上不得建设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
(3)公共数据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及收益分配机制方面:在“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条款中,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细则不在条例中明确,将另行制定。
3.其他建议
(1)中央驻滇单位的数据管理方面:将“公共数据定义”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驻滇单位提供的数据,在依法授权的前提下,属于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2)数据质量方面:明确数据质量校核处理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后续施行方面:一是持续完善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功能,强化其数据汇聚、治理、分析、调度和安全保障能力,为全省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提供坚实支撑。平台开通以来,已为92个省级部门、16个州市开通账号,支持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协同与业务联动。二是配套制定共享交换实施细则,明确数据回流的范围、条件、申请流程和使用要求。优先推进民生服务、社会治理、产业发展等高频急需领域的数据有序、安全向下回流。三是建立考核与反馈机制,将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同时建立供需对接反馈机制,形成“省级赋能—州市应用—反馈优化”的闭环管理。四是围绕条例正式施行节点,制定普法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责任部门和时间表。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线下宣传栏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二)关于《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稿)》
1.拟采纳建议
一是拟采纳“结合国务院最新人工智能的政策要求,对条例内容进行补充和规范”,按照《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文件精神,将第二十七条【人工智能】有关内容修改完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进和培育人工智能相关企业,支持建设行业模型和高质量数据集,促进人工智能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拓展人工智能在消费、民生、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二是拟采纳关于“明确场景驱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优先开放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高频高价值数据’”的建议。在第十五条【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事项。三是拟采纳关于“建议强化政策的实施与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有关建议,进一步完善第二章“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和能力”和第七章“保障和监督”中相关条款。
2.已经在条文中体现的意见
一是针对“在第十一条【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增加可信数据空间的描述”的建议,条例第十一条【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已包含可信数据空间在内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二是针对“第十四条【总体要求】增加数据确权的描述”的建议,在第十七条【培育数据市场】“探索建立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市场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已包含数据确权在内的相关制度规则。
3.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做出规定的意见
一是针对“对安全责任作进一步补充,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提出‘国产化’”的建议,条例中第六十条【安全责任】已对安全责任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且“国产化”相关要求已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有体现。二是针对“在第五十条【跨境数据流动】增加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向境外提供时的安全评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等国家文件,已有相关规定。
4.暂不具备纳入地方性法规条件的意见
针对“第十八条【数据流通和交易】后增加引导和鼓励企业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内容”的建议,目前该事项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暂不成熟。
特此公告。
云南省数据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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