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决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文件相关养老金损失补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10 浏览次数:30
来信 请求解决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文件相关养老金损失补偿问题 来信人: 习** 来信时间:2025-10-09 尊敬的领导:根据劳社【2006】6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6款,(《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金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请问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补偿养老金损失是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核算和督办?因为职工是无法推动用人单位主动补偿职工养老金损失的。并且法院是不受理此类社会保险费诉讼案件的,因为社会保险费争议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履职范畴。 敬请回复并转至相关的办理机关,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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