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2 浏览次数: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仁怀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4日

仁怀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落实中央、省、遵义市和仁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市级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按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编制的主体,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市级各部门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草案,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中央、省、遵义市和仁怀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以及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坚持零基预算理念,按照“保重点、压一般”“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等原则,结合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轻重缓急,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编制预算项目纳入项目库并申报专项资金“一上”预算,同步申报绩效目标。

部门(单位)未申报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六条 部门(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要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到精准、细化,除政策性安排、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确需进一步细化落实的专项资金外,一般不采取先确定总额后细化预算的编制方式。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部门(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预算,结合财力状况,在优先保障“三保”支出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后,其余财力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主要支持中央、省、遵义市和仁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发展等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出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意见,包括已细化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确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预算部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按规定编制“二上”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

(一)对已细化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各部门(单位)根据“一下”预算的项目和金额,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支出分类科目,按规定编制报送“二上”预算。

(二)年初暂未细化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市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单位)编制的“二上”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预算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同步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第十条 市级政府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向预算部门批复“二下”预算,部门逐级批复所属单位“二下”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执行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专项资金,按预算的项目、政府支出分类科目执行,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已安排到部门(单位)需进一步细化的专项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初暂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部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报市政府审批,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办理:

1.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2.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3.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抢险救灾等应急类急需细化落实的专项资金由市长审批下达后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其余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4.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按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预备费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按《预算法》规定动用预备费,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预备费不足的,可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中央、省、遵义市下达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办理:

1.已明确项目和用途的,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商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按照上级资金文件要求、用途、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使用。

2.需细化分配的,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细化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快支出进度,坚决反对年底突击花钱。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年底未支出的,原则上收回平衡预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目标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绩效评价中严格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执行,认真组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提交相关自评及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及所管理领域的专项资金,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所管理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应按时序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需每季度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未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的,各单位年中原则上不再向市政府上报资金请示文件,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相关资金文件,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解决资金的,由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市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二十一条 需在市级预算调整方案中增加支出的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性增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以收定支的支出等,一般性支出原则上不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增加支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列入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事项,具体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中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评价不达标的专项资金,可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削减支出、调整项目、剔除项目,直至收回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仁怀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仁府办发〔2023〕6号)同时废止。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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