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危害生态环境案件的执法查处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第五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鄢陵县无名镀锌厂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陶城镇某村一处无名作坊产生刺鼻气味,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无名作坊为无任何经营资质和治污设施的镀锌厂,镀锌池处延伸出一根长约30米的排水管,通过抽水泵与厂区东侧的一处渗坑相连,渗坑底部土壤呈棕褐色,厂内工作人员已撤离。根据现场情况,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并对现场废水开展取样鉴定。经鉴定,该厂镀锌池内废水中锌含量1718mg/L、镍含量2.66mg/L、铬含量4047mg/L、六价铬含量2902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限值的1446.33倍、5.32倍、4047倍、14510倍。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该无名镀锌厂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7月28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对直接责任人范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秦某某、赵某某等8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6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桥乡某村一处沙场检查,发现沙场有两个中间低、四周高,整体呈坑塘形状的粉煤灰堆,一辆重型罐车正在向粉煤灰堆中心倾倒冒白烟、气味刺鼻的不明液体,沙场中无任何防渗和治污设施。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检测,并通知公安机关到场联合开展调查。经统计、检测,已倾倒的液体重量共计60余吨,且pH值为0.5,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属于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于2025年4月2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侦查。目前,已对直接责任人秦某某、赵某某等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刘某某、王某某等6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8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接辖区污水处理厂举报,反映轵城镇某树林内一辆罐车疑似向污水管网排放不明液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K****7的改装罐车停靠在树林内,罐内装有散发煤焦油气味的黑色粘稠液体,周边污水窨井及地面存在抛洒痕迹,未见车辆驾驶员。执法人员在车辆附近蹲守,查获返回现场驾车的司机,并以其为突破口开展进一步调查。经查,2024年3月至8月18日期间,洛阳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王某某为节约生产成本,在明知刘某某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与刘某某达成废水处置协议,将昊海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车间产生的具有污染性的高浓度废水交由刘某某处置。刘某某另指使田某某等人,雇佣人员驾驶改装罐车将昊海公司存放的256吨废水,分32车运送至济源,后将废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活性污泥系统崩溃。经鉴定,从昊海公司运至济源倾倒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8月21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25年6月30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某、田某某等5人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