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一下 : 1、2025年10月1日起员工生育津贴发放到个人账户。那么10月1日以前出生的,但是截止10月1日生育津贴还没有发放的,也是直接发至个人账户吗?还是说10月1日以前出生的还是发到公司账户? 2、现在生育津贴是按98天发放还是按158天发放? 3、西安市产假现在是按158天强制执行吗?
回复时间: 2025-10-13 10:23 回复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封女士您好:
1、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由医疗保障局管理,生育津贴相关问题建议您具体咨询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3、根据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2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若未进行孕前检查,且生育情形既非多胞胎、难产、剖宫产,亦不属于三孩生育范畴,则产假时长按照规定核定为 158天 。
感谢您对西安人社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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