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曝光!(第19期)遂宁曝光一批教育培训领域突出问题隐患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次数:2


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五预”工作机制和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近期,遂宁经开区、市教育局、遂宁传媒集团暗访排查发现了一批学校、驾校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现予以曝光:

船山区:遂宁市第二中学校

隐患一

女生宿舍7楼采用泡沫夹芯板搭建并进行隔断(重大事故隐患)。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的。

整改要求

立即拆除泡沫夹芯板隔断,更换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确保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


隐患二

两栋宿舍楼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法规依据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第七条规定,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整改要求

限期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确保与消防控制室联动,并建立定期维护检测制度。


隐患三

食堂燃气报警器未插电使用。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整改要求

立即接通电源,确保报警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立日常检查与定期测试记录,并对食堂员工进行专项培训。


隐患四

厨房和打菜操作区之间未进行隔离。

法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条第5款规定,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整改要求

限期安装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将厨房与打菜操作区完全隔离。


蓬溪县:蓬溪县下河小学

隐患一

一键报警器故障。

法规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第八条第四点规定,门卫室(传达室)应设置一键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一键报警装置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宜与上级主管单位联网,报警的位置应能在属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准确指示,每月至少测试一次;实时显示及回放图形应清晰显示人员活动情况。

整改要求

联系通信公司,对一键报警装置进行故障维修,并建立定期的测试与维护制度,以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隐患二

燃气报警通讯故障(重大事故隐患)。

法规依据

《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十条规定,学校食堂(含小卖部、餐饮店等向学校师生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店,下同)食品与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校园食品或燃气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点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整改要求

对燃气报警装置进行维修,并安排专人实施常态化的检查与维护。


隐患三

门卫室灭火器过期。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整改要求

对过期消防器材进行更换,定期组织人员对全校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建立台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大英县:大英县实验学校

隐患

育英楼2、3楼楼梯扶手高度约50cm,高度不达标(重大事故隐患)。

法规依据

《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九条规定,校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校舍重大事故隐患)8.校舍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无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高度、垂直杆件净距、防攀登构造、临空窗台的高度低于国家标准的。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7.3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的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20m。

整改要求

依据国家标准要求,对育英楼2、3楼楼梯扶手进行加高处理,切实保障师生通行安全。


遂宁经开区:遂宁市继东汽车驾驶有限公司

隐患一

驾校主训场训练科目设置不完整,坡道起步等科目无训练场地。

法规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教练场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包含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所需的各类训练科目设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场地建设、设施配备等技术要求,驾校主训场应当符合该标准中关于训练科目完整性的规定。

整改要求

10月31日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训练场地。


隐患二

查见驾校现仅登记教练车10辆,严重低于三类培训机构开业条件20辆的要求。

法规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只从事一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整改要求

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三类驾校要求配齐教练车及教练人员。


遂宁经开区:遂宁市驭祥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隐患

新建训练场土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中,大型车辆训练场地未规范配置(暂借考场训练)。

法规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场地,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道路驾驶教练场等。考场的功能定位是进行考试评测,借用考场不能替代合规的专用训练场地。

整改要求

尽快完善土地使用手续,配置规范的大车训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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