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以下简称北客站站区)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客站站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客站站区内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北客站站区管理范围为西安北站南北广场及周边地区,即:元朔大道南道沿以北、秦汉大道北道沿以南、建元路东道沿以西、明光路西道沿以东辖区范围内的地上和地下公共空间区域。
北客站站区内由铁路部门管辖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北客站站区的综合管理工作。西安铁路北客站广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客站广场管理中心)作为经开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北客站站区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公安、交通、资源规划、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北客站站区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北客站站区派驻管理机构,在北客站广场管理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依据《西安市开发区条例》授予的职权以及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等方式,在北客站站区实施相关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北客站站区依法查处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经开区管委会。
第六条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北客站站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北客站站区发生大客流、暴力恐怖、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置情况通报经开区管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北客站站区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北客站站区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查处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相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依法处理消费纠纷投诉。
(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票托”“车托”“旅馆托”“旅游托”拉客揽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假冒车站铁路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执法部门遭遇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行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或广告,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等行为。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车辆非法营运,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违规营运等行为。
(六)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做好站区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在北客站站区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督促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北客站站区的市政道路及路灯、路牌、旅客引导标识、交通信号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卫、交通、消防、邮政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北客站站区科学合理设置公交线路,规范运营车辆,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在节假日及春运、暑运等其他客运高峰期间,公交、地铁等运营企业应及时增加线路、车次和运力,保障旅客公共交通出行。遇有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进行大量人员运输时,抽调应急储备车辆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北客站站区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北客站站区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辆、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在停车场内或规定的地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停车揽客;
(四)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在配客站点以外停靠或上、下旅客,沿途揽客;
(五)在影响旅客疏散区域内及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或停放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营运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北客站站区有关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清雪除冰及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北客站站区沿街门头牌匾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 北客站站区的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有关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
第十八条 在北客站站区内占用广场、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组织咨询、展览、宣传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四)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
(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七)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派驻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维护北客站站区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 对北客站站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智障人员、弃婴以及无法证明身份且行动不便的重伤残人员和突发危重病人等,民政、公安、城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及时救助,北客站广场管理中心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二)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进行乞讨的;
(三)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体育比赛、民间竞技、文化展览、营业性演出等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或可能妨碍他人的活动;
(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商业经营者和施工单位实施以下行为:
(一)商业经营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围挡沿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在北客站站区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时,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及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