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华源医院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19 浏览次数:5

《太和华源医院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5-09-19 08:30 点击次数:
索 引 号: 002985878/202509-00118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主题分类:
名??称: 《太和华源医院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关 键 词: 文??号:
信息来源: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处 发布日期: 2025-09-19 08:30:13
发文日期: 2025-09-19 08:30: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索 引 号: 002985878/202509-00118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主题分类:
名??称: 《太和华源医院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9-19 08:30:13
关 键 词:
信息来源: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处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9 08:30: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太和华源医院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551-62379595

监督电话:0551-623761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项目名称:太和华源医院加速器项目

建设地点: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

建设单位:太和华源医院

环评单位:安徽祥安环保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放疗中心为地上1层建筑,占地面积约750m2,总建筑面积约742m2,项目拟配套购置安装使用1台直线加速器和1台CT模拟定位机,开展放射治疗工作。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

该项目施工期主要为放疗中心的主体建设、直线加速器等射线装置机房的屏蔽防护措施建设、装饰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放疗中心为一层单体建筑,涉及工程量较小,施工周期约180天,施工时间较短,工程施工期间地基平整、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序将产生噪声、扬尘、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等污染物。采取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并随着施工期结束而消除。

二、运行期环境影响

1.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医院院区内西南角停车场区域,不新增土地,项目用地属于医疗卫生用地。拟建放疗中心为1层独栋建筑,北侧为院内绿化,西侧为室外空地,邻西侧厂界围墙,南侧和东侧均为院内道路。该项目工作场所选址和布局合理,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各辐射工作场所采取《报告表》要求的各项屏蔽、防护措施后,满足《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均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剂量限值。

2.非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1)废气

该项目拟安装使用的直线加速器和CT模拟定位机运行时均会产生X射线,X射线电离空气会产生少量臭氧和氮氧化物,若在机房内聚集,对机房的人员和设施均具有一定的危害。直线加速器和CT模拟定位机机房单独设有通风系统,机房送排风的布局、每小时通风次数、风管穿墙方式均满足标准要求。

(2)废水

该项目建设运营后,新增废水主要为门诊病人产生,新增废水依托医院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排至市政污水管道,经太和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排入颍河。

(3)噪声

该项目投入运行后,对院区四周厂界贡献值在15.1~38.9dB(A),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昼间噪声预测值在55.0~57.0dB(A),院区西侧、南侧、东侧厂界的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要求,北侧厂界满足2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的昼间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放疗中心夜间不运行,不会改变院区厂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夜间声环境现状水平,该项目投入运行后,不会改变该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

(4)固体废物

该项目新增固废主要来源于门诊病人,新增医疗废物经灭菌消毒后,运输至医院设置的医疗废物暂存间(位于院内西北角,面积约50m2)暂存,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建设单位可不开展公众参与。

有关部门意见:2025年8月,通过太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项目代码为2506-341222-04-01-824453。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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