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 自治州 )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 , 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 《贵州省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 、 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 贵州省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 02 5 年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851-85837217 )
附件
贵州省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6 〕 77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 2018 〕 2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 3 〕 51 号)等文件精神,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 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行评审的方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 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 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论文、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 3 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党纪政务等处分的,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应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形。
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 八 条 申报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 人力资源管理师任职资格 后,从事与 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 满 2 年。
2 .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 人力资源管理师任职资格 后,从事与 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 满 5 年。
3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 人力资源管理师任职资格 后,从事与 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 满 10 年。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任职资格。
第 九 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 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具备综合分析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
2. 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 能够 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 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产品或活动方案,推动本行业(地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高效 合规开展 。
3. 工作 或经营 业绩较为突出, 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4.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 . 能够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二)业绩成果
取得 人力资源管理师任职资格 后, 符合 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在大中型企业、厅级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 项以上,有效实施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培训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方面工作,切实提升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2. 主持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战略规划等项目方案中人力资源部分的起草、论证、可行性分析并组织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3. 主持或作为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骨干,在本单位落实政府部门人才数字管理的部署要求,推广应用人才数字业绩管理等数字技术,有效提高本单位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水平。
4. 主持或作为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骨干,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或人才工作要求,实施政府部门部署的专项人才引进或人才评价活动、项目 3 次(项)以上。
5. 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人才评价、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相关项目 4 项以上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 3 场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近 3 年提供猎头服务引进高层次或紧缺急需人才 50 名以上,或直接促进就业 500 名以上(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单位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依据;职业中介机构以服务协议及结算凭证为依据)。
7.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至少 3 年在贵州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 200 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8. 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期间,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人才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人才引进、人才评价、劳动能力鉴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 4 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9. 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实施市(州)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评价等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累计金额 200 万元以上。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作出较大贡献。
10. 主持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人才发展、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的制定 1 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 3 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1.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和模式创新,取得 1 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成果转化,或被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2.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承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人才评价或培训机构等项目,获批省级园区、人才市场或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人才项目评价或培训机构,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13. 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级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
14. 主持完成人力资源管理省(部)级以上课题 1 项或市(州)级重点课题 2 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人力资源管理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 1 项或市(州)级重点课题 3 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15. 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二等奖(银牌) 1 次或三等奖(铜牌) 2 次。
16. 因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党委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7. 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 人力资源管理师 任职资格 后,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拟稿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人力资源领域中的管理疑难问题而完成的省级研究课题 1 项,或撰写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决策咨询、方法创新、建议方案 3 篇,其中 2 篇被相关行业或部门(单位)采纳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 . 在公开出版 的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学术期刊 上发表 较高质量的学术 论文 2 篇。
3. 编写培训 手册或工作手册, 本人 累计 撰写 3 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四、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 十 条 申报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任职资格的人员 ,一般应 具备 大学本科 及 以上学历 或 学士 以上 学位,取得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任职资格后 , 从事与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第 十 一 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 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 . 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 ,能够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模式、理念和本专业工作方式、方法,为本行业(地区、 单位 )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3 . 工作 或经营 业绩突出,能够主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课题研究、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专业工作, 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 取得 明显 经济或社会效益 。
4 . 能够独立指导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并通过专业督导,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任职资格 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 在大中型企业、厅级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期间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 项以上,大幅度提高员工效率和组织效能;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厅级 事业单位的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战略规划等项目方案中人力资源部分的 制定 并组织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2. 主持或作为 骨干, 组织 实施 3 场 以上 省级 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论坛、博览会 , 供需对接 、人才引进、人才评价 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证明为依据)。
3 .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 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 所在企业 至少 3 年在贵州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 4 00 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
4. 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实施省(部)级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 、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评价等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 累计金额 500 万元以上, 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 突出 贡献。
5. 主持 制定 省级以上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 人事人才、 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规范 1 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 3 项以上,或 主持制 定市(州)级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 人事人才、 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规范 3 项以上, 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 或 社会效益。
6 . 主持完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理论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取得 1 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并实现成果转化, 或被 省 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实施 ,取得突破或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 . 主持或作为骨干, 参与筹建(承建)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等重大项目,获批 国家 级园区、 人力资源 市场或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人才项目培训或评价机构 ,并取得显著经济 或 社会效益(以 国家或省级 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8. 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
9 . 主持完成人力资源管理国家级课题 1 项 或省(部)级重点课题 2 项; 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人力资源管理国家级重点课题 1 项 或省(部)级重 点 课题 3 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10. 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比赛竞赛类活动中获得一等奖(金牌)。
11. 因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2. 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州)级党委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任职资格后,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 拟稿 人,为解决 本省、 本地区 人力资源领域中的管理疑难问题而完成的省级 重 点研究课题 2 项,或 撰写调研报告、 分析报告、 决策咨询、建议方案 4 篇 ,其中 2 篇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2 . 在公开出版的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 论文 3 篇,其中 1 篇发表在 高水平学术期刊 上。
3 . 作为第一主编公开出版 高质量专著、译著、教材 1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
4 . 编写培训 手册 或工作手册,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并在 全省人力资源领域 推广应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职责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 2 名 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 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任职资格。破格申报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 获国家 级 二等以上奖 1 项 。
2 . 获省(部)级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3 . 作为骨干参与 完成国家级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 1 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 . 作为第一主编 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 部,本人撰写 20 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 学术期刊 上发表 高质量的本专业 论文 5 篇,其中 2 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 上 。
5. 主持 制定 省级 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 人事人才、 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规范 2 项以上。
6 . 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 级 表彰。
7. 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五、附 则
第十 二 条 本条件 中 的 “ 大中型企业 ” ,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 〕〉的通知》(国统字〔 2017 〕 213 号) 规定为标准。
第十 三 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评审。
第十 四 条 本条件 中 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 五 条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中之二”,是指业绩成果其中的两项,相同条件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 六 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 现任职资格期间 取得 ,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
本条件所称 “ 论文 ” ,除注明的外,均指 独立或第一作者 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和国际标准刊号( ISSN )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 “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CSCD )、 SCI 期刊、 EI 期刊、 SSCI 索引期刊等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 专著、译著、教材系指具有 CIP 核字号和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公开出版的 专著、译著、教材 。
本条件规定的 专著、译著、教材 3 万字可折抵 1 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 1 篇;在 高水平学术期刊 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译作、教材、论文 、培训手册 及科研课题、项目 等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 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 、 项目 以 完成时间为准。
本人所撰写 调研报告、 分析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及所发论文的重复率(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 25% ,且不得出现剽窃指标(疑似剽窃观点、疑似剽窃文字描述、疑似自我剽窃),并需提供相关文章的知网、万方或维普的查重证明。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 “ 以上 ” 者,均含本级数 。凡 冠以 “ 以 下 ” 者,均不含本级数。
本条件中的各类省(部)级、国家级奖项,除注明的外,指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各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设立的该专业领域的相应等次(级别)的比赛竞赛类奖。
本条件所指的表彰,指符合《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颁发指根据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申报并经批复同意设立的个人表彰和成果类表彰,成果表彰需提供个人作用证明材料。同一课题(项目)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 “机构负责人”是 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 “主持”是指经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骨干”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三的人员。 “ 主要参与者 ” 、 “ 主要 成员 ” 是指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 排名前三 的完成人 。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