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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610100013503192R/2025-00030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发布机构 |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文字号 | 市科发〔2025〕37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15:37 |
有效性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5-07-16 |
摘要 |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用,西安市科技局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明确其由企业组建,市科技局管理,规定了主要任务、认定条件与流程、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对考核优秀和良好的给予经费支持等政策,办法自公布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
发文机构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22 15:37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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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2 15:37 来源: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支撑产业链与创新链融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5—2027年)》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工程技术研究、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产学研融合平台,通过“开放、流动、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持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由企业单独组建或牵头联合属地高校院所联合组建,企业是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需求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
第四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总体布局、政策编制、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各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所属区域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方向,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先进技术集成、科技成果熟化转化,研制重要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零部件,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工艺,服务相关产业领域科技进步。
(二)为所属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技术信息等服务,承接企业和高校院所等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创新协作,积极争取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研发项目,主持或参与研究制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培养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试验平台、仪器设备等开放共享水平。
(四)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与产业领域创新创业平台的协同联动,配合开展产业技术招商、高端人才引智工作,组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六条 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或申报上年度营收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科技型企业。
(二)上一年度营收超过5000万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6%或1000万元;上一年度营收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8%或300万元。
(三)聘有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拥有专职研发人员20人(含)以上,其中,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含同等学力)人员不低于30%。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自有科研用地(用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近5年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
(五)近三年授权的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的项目数不少于3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企业联合高校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双方需建立长期稳定合作机制,其中,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科研用地等应都属于企业;来自联合高校的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等不超过申报总数的30%。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书面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考察。
(三)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研究确定拟认定对象名单。
(四)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命名为“西安市XX(技术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可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设立由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发展方向、审定技术方案、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更名、主任调整等事项需经依托单位同意后,以公函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研究方向变动、设立分支机构、结构调整重组等,除变更申请外,还需提交由3名以上行业专家(非依托单位人员)出具的论证报告报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新技术方向重新命名并重新计算运行考核周期。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须向市科技局报送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活动数据。发生重大技术攻关失败、核心团队人员流失等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撤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二)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
(四)其他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产业类别和技术领域,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研发投入与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与行业贡献、体制机制与规划目标以及典型经验和突出亮点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认真做好绩效考核自评工作,按时向市科技局提交考核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需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考核。延期参加考核的,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未提交运行数据,或批准延期考核的仍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撤销其资格。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工作绩效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对工作绩效考核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其整合行业创新资源,拓宽研发平台布局,培育升级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八条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牵头或参与市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承担集群攻关项目,争取更多国家、省级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行业企业技术需求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按照技术合同输出方登记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西安都市圈内企业、高校开展跨区域合作,持续拓展平台的区域影响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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