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牢牢守住我区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稳住耕地总量。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足额带位置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到2035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7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306万亩,确保耕地总量较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面积稳定增加,保持区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控,深入实施“增存挂钩”机制,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推进产业园区用地提质增效,推动用地方式向挖潜存量转变,从源头减少占用耕地。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和种植用途管控,从严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决不突破。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遵循质量优先、集中连片、因地制宜原则,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统筹耕地和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探索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规定,推动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优化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先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已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等地势平坦、集中连片、具备水源灌溉条件的范围内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整改恢复。整改恢复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做好政策解释和合理补偿,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
(三)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全区耕地保护负总责,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负责。自治区每年组织对市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的,严肃问责、终身追责。自治区、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对考核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地方整改。
(四)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耕地变化和种植情况动态监测监管,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坚持控新治旧,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充分发挥耕地保护田长制作用,全面构建“人防+技防”立体化防护网络,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贯通协调机制,加强干部监督,严肃追责问责;强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司法建议等作用。
二、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因地制宜确定建设内容、投入标准和优先序,鼓励集中连片开展项目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必要的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等设施建设需求。加强考核评价,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推行全流程信息化监管和探索“工程质量+管护”保险模式,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六)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编制实施广西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水土资源条件,推进灌溉面积增加。加快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龙云灌区等在建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邕北灌区、浔南灌区等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谋划屏山水库及灌区等有利于耕地保护的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前期工作,巩固和增加灌溉面积,提升粮食产能。加快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配套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提高运行维护水平。深入推进水土流失防治。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七)加强耕地质量提升。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因地制宜集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有机肥还田等技术应用与示范,强化用养结合,推动全区耕地有机质含量提升。加强酸化等退化耕地治理,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和长期耕地质量监测成果,查清全区耕地酸化情况,通过完善田间设施、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土壤酸化重点县全域治理。推进沿海地区盐碱耕地(咸酸田)改造提升和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农业生产障碍耕地治理,扎实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
(八)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完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体系,强化自治区、市、县三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能力建设,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
三、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九)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以新开垦耕地为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类主体通过项目类或非项目类实施方式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并符合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区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建立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和相关储备库,实行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发生违法建设的,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十)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统筹调剂为辅,自治区适度调剂为补充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自治区加强对全区范围内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的统筹,确保全区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设区市、县(市、区)从严管控耕地占用,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摸清各类补充耕地潜力,合理安排年度补充耕地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补足补优耕地。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耕地行为。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政策。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市域范围内确实无法保障的,原则上可进行跨市域调剂补充。
(十一)落实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要求,原则上“占水田补水田”,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垦造、恢复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式自行补充耕地,无法自行补充的,要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设施农业等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依法严格审查,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应足额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自治区及时调整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制定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和经济调剂机制。
(十二)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各地要建立补充耕地补偿机制,鼓励各类主体参与恢复、垦造耕地。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垦造、恢复耕地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十三)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加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明确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严格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验收,确保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加强对新增耕地的后续改良培肥。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组织补充耕地主体加强对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提升质量,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四、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四)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加大粮食生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倾斜支持粮食生产大县和规模种植主体,将符合条件的涉粮补贴和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直达专户管理,按规定要求发放到位。落实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实施政策性稻谷补贴收购政策,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持续加大对粮食生产金融扶持力度,扩大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面,创新适合粮油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信贷产品,拓宽粮油生产贷款产品渠道,积极为粮油生产主体提供低利率、可持续贷款等金融服务和支持。加强对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合规经营。
(十五)健全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罚机制,对未按要求补齐年度实际缺口数量的设区市收取经济补偿,对超额补齐年度实际缺口数量的设区市给予经济奖励。继续实施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每年对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及田长制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激励资金。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抓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十六)加强撂荒地治理利用。以全区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核查,开展撂荒地动态监测,摸清撂荒地底数。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地块归并整理等措施,分类推进治理利用,尽快恢复生产。及时将已完成复耕复种的地块信息更新至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推动数据双向衔接。
五、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十七)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加强科技研发和生产投资,推进农业生产技术改造和设施建设,探索科学利用丘陵、山地、石漠化地区等发展可持续的现代设施农业。用足用好拓展设施农业发展空间、降低设施农业用地成本等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助力我区设施农业发展。
六、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坚持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确保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和保障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设区市、县(市、区)无需制定配套文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化耕地保护督促指导、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提升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能力和水平。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