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7 浏览次数:15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市监〔2025〕2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省计量协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工作,根据《关于扩大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按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或社会计量相关岗位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向河南省计量协会申请注册。

第四条 鼓励计量技术工作岗位配备使用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可作为相应的计量技术能力证明,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工程系列一二级注册计量师中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享受相关的待遇。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附件1)(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四)受聘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社会计量相关技术机构。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注册内容主要包括:注册级别、专业类别、执业单位。

(一)注册级别为申请人取得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级别,分为一级、二级。

(二)专业(执业)类别依据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包括:长度、力学、声学、温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离辐射、化学、光学和行业专用等十一个类别及未列入《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新兴计量专业项目。

(三)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劳动合同签订单位。

为方便申请人注册,河南省计量协会宜采取线下、邮寄、电子信箱或线上等多种受理方式进行注册。为积极推进注册管理数据信息化智慧化,鼓励以上各类注册申请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审批系统文本格式),证书证件应提供电子扫描件,申请人照片也应提供电子版。

第三章 初始注册

第八条 初始注册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 式二份(附件2);

(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与执业单位工作证明文件一份(同一执业单位多人申请可统一提供);

(五)申请人二寸(28 mm×40 mm)免冠照片2张。

第九条 申请人和所在执业单位、专业项目考核机构应当分别对注册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河南省计量协会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河南省计量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第十一条 河南省计量协会对注册申请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河南省计量协会对注册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5年。

第四章 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类别的,应当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 变更注册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3);

(二)《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新增专业类别的应提交相应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执业单位更名的,应提交执业单位更名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变更新的执业单位的,应提供新聘执业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人二寸(28 mm×40 mm)免冠照片2张。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后,《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仍延续保持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且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延续注册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4);

(二)《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二寸(28 mm×40 mm)免冠照片2张。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南省计量协会予以注销并公示: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被注销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可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章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河南省计量协会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由河南省计量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机构(单位)具体承担。

第二十条 考核申请。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登录“河南省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报名系统”,在线填报《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附件5),按照考核需要选择具备能力的专业项目考核机构;专业项目考核机构应在考生报名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原因退回,申请人可修改报考信息并重新提交审核。

第二十一条 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一)申请人通过报名,可在考核报名系统下载打印考核申请表,考核申请表由执业单位盖章确认;申请人携带考核申请表和身份证参加考核,开考前向考核工作人员递交考核申请表,确认信息无误后进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实行单人单桌,采取考务软件自动抽题组卷。根据报名情况,每月定期组织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试题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试题题库随机抽取。知识考核题库以《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中专业类别区分,结合项目规程建立题库;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类,总分100分,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二条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

(一)申请人通过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后,即可预约参加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

(二)操作技能考核采取主考人现场评判结论方式。主考人根据考核情况填写《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附件6),提出考核结论并说明有关问题。评分表由专业项目考核机构存档。

(三)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下进行。依据相应专业项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70分及格。

(四)操作技能考核主考人不少于2名,需聘请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1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或已注册的注册计量师。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应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人作为主考人。

第二十三条 对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的申请人,考务工作人员填写《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审批表》(附件7),由专业项目考核机构审核确认后,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考核档案。专业项目考核机构应归集申请人考核材料,建立考核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材料应包括被考核人出具的原始记录及模拟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考核信息。河南省计量协会建立企业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人员信息管理(查询)系统,专业项目考核机构应实时上传考核合格人员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审批表》《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新兴计量专业项目的考核,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河南省计量协会提出补办、更换申请。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河南省计量协会等单位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河南省计量协会撤销注册证,3年内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 持证人注册单位应与实际执业单位相符,不符的由河南省计量协会撤销其注册证,3年内不予注册。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计量协会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社会计量相关岗位从业的计量技术人员自愿申请的注册计量师注册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注册和考核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计量协会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注销、撤销和《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失效的人员名单,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情况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12月31日前将全年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整体情况等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2.企业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企业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企业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

6.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

7.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审批表

政策解读:https://scjg.henan.gov.cn/2025/05-07/3155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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