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树牢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精准性与实效性,营造人人重视隐患、处处防范风险、层层落实责任的安全生产浓厚氛围,现对近期查处的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临清某生物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9月,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清某生物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筒仓底部出料输送系统除尘管道、停用的一车间输料系统除尘管道、净化楼一楼输料系统除尘管道3处不同的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且共用位于净化楼二楼的一套除尘系统)。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日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消除相关事故隐患前不得使用相关设备设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4号A档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临清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9月,聊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清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电工常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常某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且对配电室进行了巡检作业)。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日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常某调离特种作业岗位,取得相关资格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9号A阶次之规定,对其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莘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8月,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莘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四边锯配套室内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的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日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消除相关事故隐患前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8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临清某纺织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等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8月,根据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风室、下吸风地沟、粗纱车间防水塑料布顶积尘严重)。上述第2项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日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消除相关事故隐患前停止使用相关生产车间。该公司上述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十八条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第2项违法行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4号A阶次之规定,对其作出: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聊城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8月,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木材加工车间内设有会议室、休息室人员聚集场所)。上述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日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消除相关事故隐患前停止使用相关生产车间。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4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