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自然资规〔2025〕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违法举报奖励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容右侧: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日
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省内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获得相应物质奖励。
第三条 举报和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当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举报人一般应当逐级举报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受理处置举报事项。受理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置结果实施奖励,包括核定奖金金额、核验举报人身份、告知奖励决定、发放奖金等。
第五条 举报下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违法勘查类
1.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无需取得探矿权的除外);
2.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
3.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
(二)违法开采类
1.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除外);
2.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
3.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
4.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为名非法采矿的;
5.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范围(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开采矿产资源的;
6.擅自改变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类
1.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
2.生产矿山未按计划开展修复治理的。
第六条 举报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举报途径:
(一)电子邮箱、微信小程序或网站举报通道;
(二)举报电话;
(三)来访、信函。
第七条 举报可以任选以下方式: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匿名举报。举报人应当预留并牢记可以辨识其身份的代码和有效联系方式,用于发放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式收集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或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线索不属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三)未说明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具体发生地和违法基本事实的;
(四)违法事项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正在调查处理,举报人就同一违法事项举报的;
(五)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且未达到刑事案件移交标准,或超过刑事追诉期限的。
通过举报途径提出咨询、信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其他诉求的,告知举报人依法通过相应合理途径提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以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违法线索已经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先掌握的;
(三)违法事实或线索已经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除外);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五)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金金额;
(六)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原则:
(一)两人及两人以上举报为同一违法案件的,奖励举报受理时间排序最先的举报人;
(二)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三)一个举报事项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的,按照案件分别奖励举报人;
(四)同一举报人举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实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奖励3万元。
罚款或罚金数额为50万(含)至100万元的,追加奖金3万元;罚款或罚金数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追加奖金1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查实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判处罚金之日起30日内,奖励实施部门核定奖金数额后告知举报人。
对未预留有效联系方式的,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告,请举报人在9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在期限内未按公告方式联系的,视为放弃奖励。
(二)奖金一般采用非现金方式发放,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告知后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账号、开户行等必要信息领取。特殊情形的,可现场发放奖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共同监督现场发放奖金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
特殊情况下,举报人可申请延长奖金领取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三)举报人对奖金数额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奖励告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奖励实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举报人。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奖金领取期限。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管理,规范本部门举报奖金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台账,对举报信息、举报奖金额、奖金发放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有关案情及奖励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举报,受理举报后不转送有核查处理权限人员,核查处理人员对举报内容不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新受理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4年9月20日印发的《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