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项目建设涉及的花木政策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就项目建设涉及花木政策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偿原则
1.实行迁移补偿原则。为进一步确保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建设涉及的花木处理实行迁移补偿原则。
2.实行种植主体自行迁移原则。迁移补偿费实行包干使用,花木迁移由种植主体自行负责,迁移过程中的风险由种植主体自行承担。
二、补偿范围
1.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上虞海涂绍兴滨海新区代管部分外)建设项目所涉及土地征收中的花木处理。国有农用地回收、其他临时借用土地等涉及的花木处理参照执行。
2.政策处理涉及的花木,按种植时间分原始种植、新种2大类。原始种植花木为禁止抢栽抢种有关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种植的花木,新种花木为通告发布之日(含)起种植的花木。原始种植花木可以按规定迁移补偿。
三、补偿标准
1.原始种植花木的迁移补偿款为花木评估价的35%,且亩均迁移补偿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新种花木不予补偿。
3.带盆的盆景桩(花)按劳务搬迁评估费用进行补偿。
4.对价值比较高的花木(每株评估价在3万元以上)执行一树一补、阶梯式的补偿标准。一般按3万元(包含3万元)、3-6万元(包含6万元)、6-10万元(包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四级,分别补偿不超过评估价基数的35%、30%、20%、10%(即,补偿款=35%×第一级评估价基数+30%×第二级评估价基数+20%×第三级评估价基数+10%×第四级评估价基数)。
5.原始种植花木的种植主体,在属地乡镇街道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和迁移的,按照花木评估价的5%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元/亩;带盆的盆景桩(花)的种植主体,在乡镇街道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和搬迁的,按照劳务搬迁费的5%标准予以奖励。
6.在花木迁移补偿中涉及到本通知未明确的特殊情况,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由属地乡镇街道集体研究确定,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
1.发布通告。在项目实施单位用地红线初步确定后,根据需要和具体项目类别,及时发布禁止抢栽抢种有关通告(通告详见附件)。
2.建立档案。通告发布后,属地乡镇街道应第一时间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对规划建设的地块通过调查、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摸清面花底数并建立档案;属地乡镇街道应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巡查力度,对发现“花木抢种”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置。
3.面花调查。项目正式启动后,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面花调查、花木迁移评估处理等基础性工作。
4.评估机构确定。花木迁移评估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属地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确定。
5.原始种植与新种区分界定。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评估机构根据影像和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予以界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6.迁移费补偿。评估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花木迁移进行评估,属地乡镇街道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结合实际意见,对花木迁移给予合理的迁移费补偿。
7.迁移种植土地落实。种植主体要根据花木经营情况和发布的通告,及时落实迁移种植土地,禁止在耕地上迁移种植花木。
五、监督措施
1.建立重大评估项目会审制度。对种植主体单户(家)单次评估价在500万元以上或情况特殊难以确定评估价值需要集体决策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以及由2-3家评估机构组成的评审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评估、会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2.实施失信惩戒。对评估机构在花木迁移补偿中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良信息主体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抢种抢栽的依法不予补偿;以反复抢种、高密度抢种骗取补偿款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其他
1.普通零星树木的迁移补偿仍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 号)执行。
2.本通知2025年12月7日起施行,其中花木补偿协议已签订或整个项目已明确涉及花木的补偿方式,则仍按已签订协议或已明确的补偿方式执行。其他文件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
附件:关于严禁***(项目)规划区内非法抢种抢栽花木的通告(参考模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严禁***(项目)规划区内非法抢种抢栽花木的通告(参考模版)
各有关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村和单位:
****(以下简称“该项目”)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规划范围已初步确定,涉及**乡镇街道**村(具体见附图)。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征迁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青苗等政策处理项目均保持现状,土地禁止流转,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街道会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调查、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摸清青苗面花底数并建立档案;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巡查力度,对发现“花木抢种”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置。
二、通告发布后,新种植花木一律不予补偿。违规种植的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相应损失自行承担。
三、对于组织、参与实施抢栽、抢种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于煽动群众拒绝、阻挠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等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该项目规划区内,各村及村民应全力维护正常征迁秩序,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抢栽、抢种等行为。
五、该项目规划区由***提供,如有调整,及时告知各乡镇街道/村。
六、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地点)。
(公章)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