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 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经核实, 承德县、兴隆县、滦平县、平泉市、围场县、丰宁县6个县(市)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共有27 户 , 因超过三年未开工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等原因 ,承德县恒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27 户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失效,现 向社会 公示 。
河北省水利厅
202 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