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5〕5号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改善生态环境,现将《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 东 省 财 政 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 东 省 水 利 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5年4月30日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推动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和管理全过程,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发展改革、水利、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操作规范、透明、合规。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经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对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损坏,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均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具体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包括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依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遵循下列规定,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由水利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缴纳义务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无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缴纳义务人向矿产资源开采地或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时限遵循以下规定:(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包括不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按季度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其缴纳时限由生产建设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以下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包括不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若缴纳义务人已按前述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对于供水工程建设中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此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纳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范围。第九条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及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需先核定应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将批复文件等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缴纳义务人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中审批部门确定的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缴纳义务人根据实际开采矿产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石、渣排放量)或征占用地面积,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并及时将相关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第十一条税务部门根据费源信息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传递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情况,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共享。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擅自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信息予以公示。第三章缴库和退库第十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所在地同级国库。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所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征收过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并确保全额缴入国库,收入科目列为“103044609水土保持补偿费”。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后,如需退库的,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缴纳义务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八条各级税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及相应级次的国库,严禁截留、占压、拖延上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改变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未按规定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点击查看对应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下一篇: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