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了解办法实施效果,发现规章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2.按照要求,县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蒙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一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一条是我县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第二条是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第三条是本办法坚持的原则和目标;第四条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标准。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三条,第五条明确各县直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六条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第七条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设施运行维护,共五条,第八条是探索建立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和对不同规模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要求;第九条明确了第三方运维单位工作要求、职责和标准;第十条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一条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建、迁移、拆除等的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在设备周边公示运行维护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三条,第十三条要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第十四条要求对日处理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化乡村建设;第十五条明确各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和日常巡查等工作要求。
第五章资金保障,共二条,第十六条是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构成;第十七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第十八条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根据今年3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鲁环发[2024]3号),附则要求各县根据上述办法参照制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2.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3.有效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
三、评估结论
县生态环境局起草的《蒙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经评估,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党组研究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