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贯通协同“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5-05-08 浏览次数:7

河北:出台加强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贯通协同的意见

近期,为加快构建审计监督和组织监督贯通协同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河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贯通协同的意见》,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意见要求,要加强日常工作协作配合。省委审计办、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应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上,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分别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推进贯通配合的相关工作,确定1个内设机构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具体事宜;在建立日常配合机制上,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门可向省委审计办、审计机关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有关情况,省委审计办、审计机关可向组织部门了解与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相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约谈函询等情况;在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上,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审计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审计重点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省委审计办、审计机关及时通报日常掌握和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

意见强调,要加强结果运用协作配合。省委审计办、审计机关要实事求是作出审计评价,对领导干部尽职履职、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画像”,及时通报审计结果,移交审计发现涉及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深入分析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及完善制度提供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综合报告经省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示后,及时报送组织部门。组织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分类分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书面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省委审计办、审计机关,并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相关领导指示批示事项、省委审计办反映的问题、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大问题等重点督办事项,省委审计办按照管理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需要移交省委组织部重点查办或督办,省委组织部要落实督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大问题督办力度,并将督办处理结果分阶段反馈省委审计办。

海南:建立审计监督与国资监管贯通协同机制

近期,海南省审计厅和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国资监管贯通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双方协作配合,建立计划共商、信息共享、互动交流、结果运用、整改协同、培训学习等工作机制。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和省国资委审计处作为日常联系对接部门,负责双方日常工作沟通,必要时由双方分管领导召集,协商解决双方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省审计厅在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审计时,提前告知省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国资委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审计结果反馈会;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的审计事项,省国资委应予以积极配合。

通知明确,省审计厅在省属国有企业相关审计项目结束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国资委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情况,提出加强国资监管建议,移送问题线索;省国资委按照职责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甘肃:省审计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工作贯通协作机制

近期,甘肃省审计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甘肃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工作贯通协作机制(试行)》。

机制从五个方面明确了贯通协作内容。一是信息互通方面,审计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计划安排、重大情况通报等方面加强会商,避免重复监督。二是信息共享方面,双方共享审计问题清单、督察执法计划、处罚信息、生态环境指标数据等关键信息,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网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三是成果共用方面,审计机关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参考,生态环境部门则将审计成果应用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考核,实现监督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利用。四是联合督导方面,针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联合督导,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五是整改督促方面,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巡视和审计署发现的涉及生态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纳入重点整改督促范围,双方共同督促,一体推进整改工作,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内容右侧: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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