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9 浏览次数:11

豫科〔2025〕42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豫科〔2023〕2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评价考核是《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对“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公开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完成后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不合格的,将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二、评价范围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管理单位,包括高校类、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类管理单位(见附件1)。

(二)鼓励其他拥有自行购置、建设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企业类管理单位参加绩效评价,并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企业类管理单位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已在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

2.2024年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服务用户数量在30家以上。

(三)2021、202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10家管理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需参加此次绩效评价。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6家管理单位(见附件2)不纳入此次绩效评价范围,但仍需正常填报数据,并在线提交整改报告。

(四)2024年度新购仪器、老旧仪器(已超过最低报废年限)不在本次绩效评价范围内,管理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评价;在线监测仪器、不具备独立功能的配件和有涉密等特殊管理规定的仪器不参加本次绩效评价。

三、评价内容

此次评价工作将重点围绕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情况(见附件3)组织开展。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统筹管理、开放共享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在线服务平台的建设及与省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等情况。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和运行使用机时、运行使用成效(支撑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等情况。

(三)共享服务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率、服务单位数量、共享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等情况。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请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相关管理单位统一登录省共享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hniss.cn),下载《填报手册》,按照手册指引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导出系统自动生成的《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6家单位,导出系统生成的《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各单位将《自评报告》或《整改报告》及附件材料(见附件4)整理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主管部门(单位)。

管理单位若无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可不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但需同步报送相关仪器的清单资料。

(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推荐;省科技厅所属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其他管理单位通过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或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送。各管理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盖章后,于6月6日18:00前报送。

(三)各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存在数据造假的管理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逾期不提交报告、不配合评价工作的,按照绩效评价“不合格”处理。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所属管理单位信息报送的部署、指导和审核把关等工作。

五、联系方式和地址

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王帅 张红波 0371-65957129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吕 航 0371-65908672

省财政厅科技事业处 丁军锋 0371-68502522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 王嘉伟 0371-69691274

材料报送地址: 郑州市政六街2号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5楼会议室

附件:1. 2024年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高校类、科研院所类管理单位名单

2. 需提交整改报告的管理单位名单

3. 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4. 附件材料清单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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