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职业能力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建质监〔2025〕94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提高检测队伍整体素质,有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建规〔20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已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验证本方案可行性,试点工作效果良好。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
能力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
(二)本方案所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检测人员。
(三)检测人员分为检测技术管理人员与检测操作人员。
1.检测技术管理人员指检测报告批准人。
2.检测操作人员指检测报告的检测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组织实施
(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工作。
(二)能力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省住建厅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
三、能力评价内容
(一)能力评价是指通过理论知识、实操能力以及综合能力评价等方式,确认检测人员是否满足检测岗位职业能力要求的活动。
(二)能力评价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9个专项检测资质里55个必备检测项目和38个可选检测项目的所有检测参数,具体要求见《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要求》(附件)。
(三)检测技术管理人员需参加理论知识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检测操作人员需参加理论知识评价和实操能力评价。
四、能力评价方法
检测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取相应检测项目参加能力评价。其中,检测项目中包含的必备检测参数(含涉及的检测方法)默认一并选取,可选检测参数(含涉及的检测方法)可单独选取。
(一)理论知识评价
1.理论知识评价题库由省住建厅组织编制,题库包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理论知识评价采取随机抽取试题,线上机考的方式进行。试题内容根据检测人员报名选取的检测项目,按比例随机生成。
3.理论知识评价试题共100题,每题1分,满分100分,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实操能力评价
1.检测操作人员理论知识评价合格后,可参加实操能力评价。
2.实操能力评价根据检测操作人员报名选取的检测参数,以对应的每个检测专项资质类别随机抽取至少3个检测参数(不足3个则抽取全部检测参数)来进行检测试验。
3.检测操作人员自行选定相对集中的检测场所或在本检测机构场所进行实操能力评价;评价过程中需要的样品等资源,由检测操作人员所在的检测机构提供,也可由选定检测机构提供。
4.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检测试验过程进行评价打分,对耗时较长的检测项目,可针对部分重要检测参数或关键试验过程进行检测,通过现场提问、重要步骤演示等方式进行。
5.实操能力评价中各项检测参数总分均为100分,各项检测参数得分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实操能力评价合格。
(三)综合能力评价
1.检测技术管理人员在理论知识评价合格后,可参加综合能力评价。
2.省住建厅组织专家以现场答辩的方式,对检测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评价。综合能力评价总分为100分,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综合能力评价合格。
(四)能力评价结果
1.检测技术管理人员在通过理论知识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后,能力评价结果合格。检测操作人员在通过理论知识评价和实操能力评价后,能力评价结果合格。
2.能力评价过程中发现作弊、替考或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者,当次能力评价成绩无效,且2年内暂停参加能力评价。
五、能力评价管理
(一)能力评价结果合格后,海南省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人员通过能力评价的检测项目及检测参数进行赋码。省住建厅在日常监管中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实操能力评价中未抽取到的检测参数。核查不合格的,将对检测人员和检测人员所在的检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
(二)能力评价有效期以2年为1周期,检测人员在周期内多次通过能力评价的,通过后的能力评价结果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能力评价结果有效期一致。
(三)检测人员在能力评价有效期内表现良好的,可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在海易办APP“检测能力评价”模块提交延期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完成能力评价延期。能力评价有效期每个周期最多可延期1次。超过有效期或延期申请未通过的,能力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四)检测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其重新进行能力评价:
1.检测方法、设备等资源重大变更后,涉及的检测人员;
2.1年内未通过海南省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人员;
3.其他经省住建厅认定需重新进行能力评价的情形。
(五)检测人员所在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档案,定期报告岗位变动情况,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六)检测人员工作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工作单位需登录海南省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提交人员变更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经省住建厅审核通过后,完成检测人员变更。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变更后,本单位人员条件仍能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六、有关要求
省住建厅负责能力评价的组织管理,对检测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专家或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及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要求